“我打死你!”近日,广东河源连平县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殴打事件。59岁的女子在网上求助,因村干部选举时未给村长投票,新上任村长及其父亲便上门对自己进行殴打,女子被殴打致大小便失禁、腹部及四肢疼痛,肢体活动困难。
根据视频显示,院子里共有四人,一名妇人栽倒在地,其中一名男子对着地上妇人拳打脚踢,嘴里还喊着“我打死你”。妇人连声惨叫,另一男子见状上前阻止,但打人男子依然没有停止。邻居听到惨叫声后赶来,才得以及时劝阻。据悉,打人者正是该村村长的父亲吴某。
光天化日之下,上门滋事打骂,不得不说村干部不是一般的厉害。无论女子求助的情况是否属实,施暴者出于什么原因和动机,都不是打人的理由。那么上门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呢?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指的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构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此,上门殴打他人并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所以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经依法鉴定,造成被打女子轻伤以上程度,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没有造成被害女子轻伤以上的伤害,虽然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行为依然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同时,如果行为人3人以上结伙殴打他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则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从民事方面来说,吴某等人因过错侵害了受害者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除此之外,被打者还实名举报吴某某在选举期间可能存在不法行为,对于吴某某当选村长心存疑虑。
据悉,目前村长父亲已被拘留,该村长已被停职,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希望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查清事实,还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