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年3月21日在x医院住院,并在神经内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头痛原因待查(高血压头痛可能性大、蛛网膜下腔出血待除外、静脉窦血栓待除外、颅内感染待除外)、高血压3级。同日,张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子刘某某代其行使疾病知情权、检查治疗选择权、医疗费用决定权。于年3月22日转入神经外科住院治疗,次日诊断为脑出血、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出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
患者家属表示了解病情,要求外请专家行"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治疗。年3月24日,告知张某某家属(刘某某)拟行主动脉弓+脑血管造影术+前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的风险。在使用植入医疗器械知情同意书中,告知张某某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风险,并告知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种类有弹簧圈和血管支架。
在住院病历临时医嘱中医嘱肝素钠注射液共两只(用法为一次性,外用)。年3月25日行主动脉弓+脑血管造影术+前交通动脉瘤(左侧供血)介入栓塞术(12时05分开始,15时50分结束),在手术记录中,记录了手术过程,记载在术中左侧大脑前动脉A2段显影延迟,考虑血管痉挛所致......术中给予尼莫地平、替罗非班等静点。
在护理记录上显示,术后16:20张某某出现抽搐、左侧肢体肌张力高,遵医嘱给予用药,观察,用药名称为苯巴比妥纳肌注,16:40护理记录显示患者症状略有缓解。在术后首次病程(16:45)中未对此症状进行描述,记载的内容为手术过程。3月26日8:44医嘱CT颅脑平扫。3月27日9:23医嘱CT颅脑平扫。于年4月23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前交通动脉瘤(左侧供血)破裂出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双肺肺炎、左侧额顶叶、放射冠区、胼胝体脑梗死,出院查体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清,淡漠,呼之偶可应,失语......右上肢肌力1级,右下肢肌力2级,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2级......。花费医疗费.80元,医保报销金额为.72元,自付金额为.08元,外请专家费用1.5万元(不包含在医疗费内)。
二、患方观点
张某某因头疼于年3月21日到x医院就诊,于年3月25日行主动脉脑血管造影术、前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患者术中出现异常情况,医方给予抢救,患者于年4月23日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前交叉动脉瘤破裂出血。出院时右侧肢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目前大小便功能失禁。张某某经咨询了解,x医院在术前存在抗凝不充分,术中操作不当等严重诊疗过失,与张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医方观点
医嘱上有使用肝素钠三千单位加0.9%的氯化钠五百毫升,浸泡导丝、导管,在术中常规全身肝素钠应用,并持续滴注,可见于年3月24日的临时医嘱。
关于术前未见抗血小板药物使用,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的问题,根据脑血管病介入治疗学,操作方法的1.4.3明确指出只有在行动脉瘤支架辅助技术时,应充分给予抗血小板药物,在本次手术中并没有行动脉瘤的支架辅助技术。在术后,张某某进行了三次的CT检查,均没发现有血栓的形成,而且抗凝药物一直持续静点。
四、鉴定意见
医方的过错行为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因素。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属一级。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3、医方的病例并未见术中应用肝素钠的记载,但此操作应为常规操作,在术前3月24日医嘱中还曾使用过一次,故不能排除医方书写病例时疏忽遗漏的可能,需要法官进一步核实,如未曾使用过肝素钠,则视为医方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术中未使用肝素钠抗凝;4、术前未见抗(血)小板药物的使用,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5、术后对患者重视不足,未及时完善检查明确诊断以进行针对性的治疗。
六、庭审意见
对于x医院是否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问题,年3月21日,张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子刘某某代其行使疾病知情权、检查治疗选择权、医疗费用决定权,在术前医方已经告知张某某手术的风险,并由刘某某签字,不应认定x医院在此项告知中存在过错;张某某此种病情有两种治疗方案,在住院病历中已显示医方向患者交代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张某某一方已经知道两种治疗方案及利弊。
在年3月25日的手术记录中并未见肝素钠的使用情况,肝素钠如何使用,在何处使用无法判断,亦不能以手术者的学历或级别判断肝素钠是否按照操作规范使用,x医院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手术过程中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肝素钠,故对该项过错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指南,进行支架辅助技术栓塞术的术前、术后应给予抗血小板聚集药物,对于不使用支架的介入栓塞术是否应当在术前给予抗血小板聚集药物存在争议,但在x医院使用植入医疗器械知情同意书中,血管支架已作为可供选择的器械之一,按照相关的诊治规范或指南应当在术前给予抗血小板聚集药物,但在住院病历中并未体现术前使用抗血小板聚集药物,故对该项过错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术后是否及时完善检查明确诊断以进行针对性治疗的问题,从护理记录中显示张某某于年3月25日16:20出现抽搐、左侧肢体肌张力高的症状,虽在护理记录中显示发现症状时使用了苯巴比妥纳肌注,但是在临时医嘱中显示苯巴比妥钠针的医嘱时间为17:15,执行时间为17:16,
在16:45的病程记录及下一次(年3月26日11:04)的病程记录中未见此症状处理过程的描述,也未对此症状进行分析,是否在张某某出现症状后立即处理存疑,无法认定x医院在张某某出现症状后及时处理,故对该项过错的鉴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08元、外请专家费1.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87元、误工费.47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合计.42元的50%,即.7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