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入院治疗
患者汤某某于年11月13日因大便不畅二十余天入住x大学附属x医院x分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便秘、呃逆待查、脑梗死后遗症,入院检查:神志清晰、精神可、呼吸平稳、营养中等、表情自如、发育正常,推入病房,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入院后接受相关医疗检查,结合药物治疗,病情无明显改善。
年11月16日起,被告使用盐酸氯丙嗪肌体注射进行治疗,第一针剂量为50mg,注射后患者就出现昏睡、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家属见状后明确告知主治医生终止后续注射。年11月17日,被告未听取家属意见,也未向家属说明、告知相关情况,继续注射第二针盐酸氯丙嗪,注射后患者昏睡加重。
在家属明确告知主治医生第三针绝对不能注射的情况下,被告继续注射第三针盐酸氯丙嗪,导致患者由昏睡向昏迷发展,出现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等情况,使用氧气、约束带并接受物理降温数次,完全丧失自主意识。原告立即与主治医生交涉,原告表示“注射必须本着对治疗有利的原则,如果对治疗不利加速病情则必须终止”,医生安敏则表示“医生开出来三天一个疗程,常规药必须用完”。
二.关于咬碎体温计
年11月19日晚,当班护士在患者完全没有自主意识、使用约束带且没有取出口中假牙的情况下,将水银体温计交给护工,并由护工直接放入患者口中测量体温,导致水银温度计在口中断裂,带有锋利边缘的水银液泡被吞入腹中。
发现上述情况后,原告要求立即进行检查,腹部平片显示腹中有异物,但此后被告未及时采取后续救治措施,只是一味观察,告知家属等待第二天再做胃镜检查。家属在对被告的医疗能力产生严重质疑的情况下,不得已自行拨打急救电话,无奈转院至x医院。
被告出具的出院小结载明:松江急诊、神志欠清、交流不配合、查体不配合,肛门处有血性液体流出。家属据此合理推断,液泡的锋利边缘已刺破患者的胃肠道,腹腔内的情况不言而喻、难以想象,而液泡中的水银更是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害。
在x医院,经历数次CT及增强,使用胃镜管在患者口腔、食道、胃内数次检查后,在众多医护人员的接力下,11月20日下午五时患者腹中的液泡终于被成功取出,此时距离被吞下已将近24小时。患者的口腔、食道、胃等器官受到的损害无法估量,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患者自感来日不多,选择离家较近的x市x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终因汞中*、肺部感染,于年12月30日死亡。
三.患方观点
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既是患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也是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盐酸氯丙嗪属抗精神病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症、镇静作用强,副作用明显,对心血管和肝脏*性大,老年人慎用。患者已经83岁,患有脑梗死后遗症,且住院以来一日三餐均只摄入微量粥,体能已经很差,注射氯丙嗪应当慎之又慎。
但是被告对于注射行为一没有告知家属、二没有征得家属书面同意、三没有告知相关风险,且未考虑患者对药物的敏感度和耐受度,三次注射直接使患者由昏睡变为昏迷,出现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等情况,使用氧气、约束带并接受物理降温数次,完全丧失自主意识。被告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给患者测量体温时,面对已经完全丧失自主意识,使用约束带的患者,仍将水银体温计放入其口中,直接导致水银体温计在其口中断裂,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由此受到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根据规定,测量体温是护士的责任,却由护工实施,被告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构成医疗过错的主要是体温计被患者误吞,被告愿意根据鉴定的结论赔偿体温计误吞所导致的相关诊疗及损失的费用。
五.鉴定意见
x医院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选择体温测量方式不当,操作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咬碎误吞体温计并需胃镜取出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胃镜取异物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对应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
六.医疗过错分析
年11月13日患者因反复呃逆伴便20余天入院,查体腹软,中上腹及中下腹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肠鸣音1-2次/分,胃镜检查示慢性浅表性胃炎伴胆汁反流,食道炎,食管裂孔疝。医方予氯丙嗪治疗顽固性呃逆,症状好转,未违反诊疗规范。
患者1个月发生脑梗,医方未充分评估患者认知功能及精神状况。11月19日患者精神萎靡,宜选择测量耳温、腋窝温度或直肠温度,由护士完成此项工作,然医方予测口腔温度,且非护士完成,属于选择体温测量方式不当,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咬碎误吞体温计,并需胃镜取出,造成一过性损害,存在过错。
根据患者出院后的临床表现、检验结果,均未出现汞中*(急性腐蚀性口腔炎、易兴奋、意向性震颤)和上消化道穿孔(腹痛、肌卫等)的征象及证据。
七.法院判决
患者咬碎并误吞体温计之后就医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x分院赔偿原告损失27,.64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