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凡妈妈开始出现头晕、关节疼等症状。家人以为她患的是风湿,吃了几年药,身体反而越来越弱。两个女儿不放心,医院检查,这才知道凡妈妈患的是“系统性红斑狼疮”,还伴有脑梗、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
一家人把大部分收入都用在给凡妈妈治病上。杭州、北京、武汉……医药费花去了十几万元,但凡妈妈的病却越来越重,头脑迷糊、半身不遂、大小便失禁。
年6月,不幸再次降临,凡妈妈不小心摔断了左腿。手术后,凡妈妈没能再站起来,只能整日卧床,大小便失禁严重,全身关节疼痛。
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无法治愈,要靠吃激素类药维持,凡妈妈的体重猛涨到多斤,瘦小的女儿凡晶(化名)一个人搬不动,就由女婿张亮(化名)帮着翻身、洗脚、剪指甲……
病痛的折磨,让凡妈妈有了轻生的念头。几次哀求家人帮买老鼠药,刚开始家人都劝她不要乱想。但看着凡妈妈在病痛中苦苦煎熬、一次次哀求,他们犹豫了。
年8月28日,全家人正在一起吃饭。凡妈妈又说想吃老鼠药,凡老爹、张亮都劝她不要这么悲观,但妈妈态度坚决。
“真的不想活了?”看凡妈妈痛苦又坚定地点头,凡老爹迟疑着递上老鼠药,递的时候有些犹豫,但凡妈妈伸手一把抓了过去。
“妈妈,你别吃……”当着家人的面,凡妈妈喝下了毒药,看着妈妈痛苦的样子,凡晶和张亮跪倒在床边放声痛哭。凡老爹不忍心,伸手打掉了凡妈妈手上的药瓶。
“不要哭,不要哭,不怪你们……”几分钟后凡妈妈开始口吐白沫。她虚弱无力地拍着女儿和丈夫的背,轻轻地说:“带我出去转转,我想回家。”不久后,凡妈妈死亡。
本案凡老爹、凡晶、张亮作为凡妈妈的家人,帮助凡妈妈进行“安乐死”,构成犯罪吗?
我们国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从客观上讲,安乐死的行为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如果让患者本人的病情继续发展下去,虽然在不久的将来,甚至很短时间内也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安乐死行为确加速患者提前死亡了,安乐死属于助力自杀的行为。
安乐死一般是经患者本人请求的,是否构成合法剥夺他人生命呢?
当然不是,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本人放弃或者同意他人剥夺生命权,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即便本人同意,也不会免除他人责任。
本案,凡妈妈不想再忍受疾病痛苦,多次哀求凡老爹、凡晶和张亮三人,给她买老鼠药。三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凡妈妈死,但对于至亲之人的哀求,怎会无动于衷。
如果是凡妈妈自己买药偷偷喝下,且在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死亡,三人不需承担刑法上的责任。但本案凡妈妈已完全卧床,不具有行走能力,老鼠药系三人购买。虽然不是三人逼迫凡妈妈喝下,也是助力凡妈妈实施自杀的行为。且凡妈妈当着三个人的面,喝下老鼠药,喝下之后,三人也没有积极进行救治。三人并非故意追求凡妈妈的死亡,但也放任了她的死亡,涉嫌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调查,凡老爹、凡晶和张亮在凡妈妈患病期间给予充分照顾,不但将大部分收入用于给凡妈妈看病,还向其他亲戚借钱为看病。在庭审过程中,三人对凡妈妈喝下老鼠药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行了忏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凡老爹、凡晶和张亮没有对凡妈妈实施积极的伤害行为,主观并未追求凡妈妈死亡的结果,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三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也取得了其他亲属的谅解。凡老爹和张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凡晶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凡老爹、凡晶和张亮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凡老爹、张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凡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虽然本案凡妈妈一家人的遭遇让人同情,也反映了这个家庭的无奈。其情可怜,但其罪不可恕,三人最终都获刑。安乐死在我们国家是不被允许的,谁也不知道操纵安乐死背后的这只手是天使还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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