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内幕交易案开启公平之门
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广东股民陈宁丰诉*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4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系国内首例,被称为"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9月5日《扬子晚报》)近些年来,证券领域时有内幕交易案发生。一些掌握内幕消息的人为自己或亲属大肆牟取暴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破坏证券市场环境,制造社会不公。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不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因为会导致证券价格的暴涨或暴跌,给广大投资者制造虚假价格信息,从而损害到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即如诉*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原告陈宁丰,就是因为曾经买卖天山股份股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当时正值被告陈建良被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时期,陈宁丰因此认为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天山股份股票的非正常波动,使自己蒙受损失,因此要求被告陈建良对自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证券市场所以时常会有内幕交易行为发生,除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尚不够健全之外,很大程度上与内幕交易行为者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所受损失相对轻微有关。如*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在提前获知相关企业重组信息之后,在有关信息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天山股份,卖出19.5193万股,其后,证监会对其给予20万元的罚款。与内幕交易行为者从违法行为中的所得相比,20万元的罚款显然难以令其体味到切肤之痛,这样的处罚力度难以对其他意欲发生内幕交易行为者发挥以儆效尤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受理有关股民对内幕交易行为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并依法判定内幕交易行为者赔偿股民受到的损失,无疑可以加大内幕交易行为者的违法成本,尤其是由于受到内幕交易行为损害的不会只是一两个股民,如果股民联合起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集体向内幕交易行为者索赔,就可能让内幕交易行为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从而能对相关掌握内幕信息者实施违法行为发挥有力的遏制作用,不但有利于利益直接受损股民利益得到维护,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证券领域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胆量与后果,是与其可能因为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成反比的,也即违法成本越高,违法的胆量越小、危害后果越轻,反之则越大、越重。所以,对于遏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来说,除了需要证券管理部门进一步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强化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外,还须借助司法的力量,通过疏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渠道,强化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加大内幕交易行为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增加了民事责任条款,为法院受理起诉内幕交易案件提供了立案依据,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很少被法院所受理。也正因为如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人们更期待此类以内幕交易行为为诉讼对象的民事赔偿案乃至集体诉讼案,能够为更多的利益受损股民所提起,能为更多的法院所受理与审判,以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及实现社会公平起到法律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