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理性对待“家电召回”_河南
3月9日,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表示,由于设计存在可导致机体过热的缺陷,为防止造成火灾,联想集团已经同意对50500台台式机进行召回。
事实上,近年来家电“质量门”事件频传,但在召回问题的处理上却做法不一,原因就是我国目前并未实行“家电召回”制度。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时表示,家电回收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更是保护企业自身。虽然,召回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实施多年,然而目前我国的召回制度仅限于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等领域,但作为同样每天都要接触且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家电产品,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过,虽然我国家电召回制度还未实行,但“好饭不怕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陆刃波分析认为,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家电召回制度做了一定的规定,但还不能完全概括和具体细化。例如,“免费维修”也是“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然而维修的结果该由谁检测,依旧是一大问题。
《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经确认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
陆刃波表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成熟。但在我国,召回的过程往往需要各召回部门的层层批复,需要做大量的实验进行标准的制定,这个过程大概还需要一两年的时间。而且即便确定了,也不能马上全面铺开,往往先是在个别类别的家电上进行试点。
其实,早在2010年7月,《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曾表示,在意见稿制定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问题,即除了安全健康作为召回产品问题之外,财产安全要不要算进去?
对此,陆刃波分析认为,财产安全和安全健康一样重要。因为,如果将财产安全纳入管理规定,能更多地给予消费者保护,赋予企业更多的责任。不过,财产安全的计算,实施起来比较复杂。能否真正纳入管理规定还是个未知数。
对于实行家电召回制度的意义,陆刃波表示,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家电产品的普及和成熟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消费者应理性对待召回的家电产品,切不可“以偏概全”。因为,消费者往往对家电召回制度存在一个明显的认识误区,以为召回就是将涉及的缺陷产品向厂商退货。同时,企业也应该理性对待家电召回,切不可因为利益或害怕品牌受影响而无视消费者的安全。家电召回制度的出台,能使家电召回有法可依。而且,不仅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保护家电企业的切身利益。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实施家电召回只会让企业更重视质量把关,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大动力;同时我国消费者日趋成熟,企业在产品出现问题时主动召回,正是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非但不会对品牌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助于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